下面几种情况属夫妻共同财产: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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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所得转业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所得的转业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是:首先设定一个前提条件,正常情况下,人均寿命七十岁。用七十减去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得出公民自参军至理论寿命终结的期间。然后将国家对于公民因为参军入伍这一行为而给其发放的一次性费用,按前边计算出的期间(以年为单位)平均分成若干等份。每一份所对应的数额,可以视为军人自入伍后每年所应当得到的费用。最后,用每一份所对应的数额乘以结婚的年限,得出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
和转业军人离婚规定的财产分割是首先应当由双方协商,若是协商不成的,原则上夫妻各有一半。但须优先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只有夫妻共同财产才需要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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