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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所得转业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所得的转业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是:首先设定一个前提条件,正常情况下,人均寿命七十岁。用七十减去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得出公民自参军至理论寿命终结的期间。然后将国家对于公民因为参军入伍这一行为而给其发放的一次性费用,按前边计算出的期间(以年为单位)平均分成若干等份。每一份所对应的数额,可以视为军人自入伍后每年所应当得到的费用。最后,用每一份所对应的数额乘以结婚的年限,得出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
离婚时军人转业费应该根据下列情况,属于共财产的要参与分割,属于个人财产的不参与分割: 1.由于军人转业费是按照军龄来计算的,因此,结婚前的军龄所占的转业费的部分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 2.对于结婚后的转业费,是对军人及其家庭的补助。因此,此部分的转业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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