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理赔范围一般包括四个方面: 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该损失可能是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也可能是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若为全损,如果是足额保险,可要求保险人承担该保险标的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若为部分损失,则可按相应比例要求赔偿。 2、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此处的诉讼或仲裁费主要是指责任保险中可能出现的诉讼或仲裁的费用。如在交强险中,投保人可能因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与受害人对簿公堂,这里支出的诉讼费用即属保险公司的理赔范畴。 3、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即在出险后,未查清保险事故的各方面细节以确定赔偿额度时所支出的费用。 4、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施救费用必须是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超出该部分则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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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险一般是由交强险、三者险、车损险、盗抢险、车上人员座位险、不计免赔等车险险种构成的组合。那么全险的理赔范围也就是这些险种的理赔范围。假如全险中没有玻璃单独破碎险,那么车窗玻璃无故被损坏的损失,保险公司赔偿是不负责赔偿的。
首先,关于财产综合险条款内容的问题,财产保险综合险,承保火灾、雷击、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风险。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属于被保险人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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