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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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无法确定,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解除的,如果存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形,该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并不是“死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或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订立等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下情形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次续订;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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