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看开支票的行为以及支票本身是否与本案有必要或必然关联,如果有关联,可以作为证据,至于证据的力度,要看具体情况。一【证据的价值】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可以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没有证据价值。二【《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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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有价票据,有一定的期限。票据期限的计算方法:汇票的实际使用日期表示到期日,按信用证要求计算;汇票在见票后几天付款,到期日应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部门根据号码意见,到期日从收到文件起计算,不考虑开证行审核文件的时间;付款人拒付但随后接受的文件,到期日最迟为承兑日后几天,承兑日不得晚于接受的日期;付款人必须通知交单人汇票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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