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是《办法》规定的一种新的登记类型,以前的登记实务中是不存在。因为按照《担保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但是,现在的《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就具有转让的可能性。房屋登记机构的同志要正确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就必须了解最高额抵押权的转移与一般抵押权的转移有何不同。 尽管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抵押权,但是其仍然具有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因此《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也适用于最高额抵押权。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与一般抵押权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所不同的,最高额抵押权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有其特殊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没有确定时,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之所以《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关键原因在于: 首先,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不是某个特定的债权,而是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因此最高额抵押权不是如同一般抵押权那样从属于某个特定的债权,而是从属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即引发一定期间内债权连续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只要该基础法律关系没有发生转让,最高额抵押权原则上就不会转让,至于该基础法律关系引发的具体的某个或某几个债权的转让是无关紧要的。例如,A银行与B企业签订一份授信协议,该协议约定:A银行在2008年1月2日至2010年1月2日这两年的时间内,向B企业提供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该授信协议就是导致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基础法律关系。A银行又与B企业签订协议,约定B企业以其价值8000万元的房屋一栋向A银行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协议签订后,A银行分别于2008年1月4日、2008年6月4日、2009年6月1日分别向B企业发放了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共三笔贷款,如果A银行在2009年7月1日将第二笔贷款即1000万元的贷款债权转让给C银行时,A银行享有的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同转让。此时,该笔1000万元贷款即脱离了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 (我国台湾地区于2007年5月23日最新修订的“民法典”第881- 6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最高限额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于原债权确定前让与他人者,其最高限额抵押权不随同移转。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债务者,亦同。最高限额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于原债权确定前经第三人承担其债务,而债务人免其责任者,抵押权人就该承担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额抵押权)。但是,如果A银行、B企业与C银行于2009年7月1日经过协商,A银行将与B企业签订的授信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C银行,此时A银行享有的最高额抵押权也应当随之转让给C银行。也就是说,此时由于抵押权人已经将其在基础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了,此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办法》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由此可知,《办法》本条第一款中所谓的“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就是指证明基础关系已经发生转让的证明材料、,如上面例子中所提到的A银行与C银行之间关于授信协议中A银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C银行的协议。当然,按照《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房屋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中应当包含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转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书面同意。 其次,如果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则该抵押权已经不是最高额抵押权而是一般抵押权,此时该已被特定的债权转让时,一般抵押权当然也随之转让,但是此时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的就不再是最高额抵押权的转移登记,而是一般抵押权的转移登记,即依据《办法》第四十七条处理,该条规定:“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他项权利证书;(四)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2.如果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的,此时因最高额抵押权已经不再是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发生的债权”,而是担保特定的债权即被转让的部分债权,这实际上就意味着新的债权已经不可能再发生,符合《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确定事由,应当先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然后再按照一般抵押权转让登记的规定处理。正因如此,《办法》本条第二款第二句规定:“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针对最高额抵押权转移有何特点呢?怎样进行分析?,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是一般抵押权的特别种类之一,一般抵押权与最高额抵押权的区别在于一般抵押权的债权是确定明确的,但是最高额抵押权的债权是不确定的,是对未来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