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 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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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其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因工作原因可自行申请,得到单位批准的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需要注意,休长期病假的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在产假前按照预产期执行。
流产假工资发放标准为:女职工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可以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可以享受42天产假。法律明确的规定了,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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