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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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其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因工作原因可自行申请,得到单位批准的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需要注意,休长期病假的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在产假前按照预产期执行。
流产假工资发放标准为:女职工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可以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可以享受42天产假。法律明确的规定了,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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