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辆投保保险,并且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车辆是否挂牌,保险公司均应该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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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动车辆的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的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并且相关的事故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的损失,在经过相关的公安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之后,确定为被保险人的责任,那么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就应该由事故责任人的保险公司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因为事故造成的受害者人身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但是保险公司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并不是承担所有的赔偿。如果是出现了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就是在十一万元以内;如果是受害人遭受到人身伤害,需要对医疗费用进行赔偿的情况,相应的赔偿限额就是在一万元以内;如果交通事故涉及的是财产的损失,那么相应的赔偿限额就是在两千元以内;如果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经过相关的公安交管部门责任认定之后,确认为没有责任的话,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出现了死亡或是残疾的情况,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应该是在一万一千元以内;而被保险人没有责任,但是涉及医疗费用的赔偿,相应的赔偿限额就应该在一千元以内;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责任,但是涉及财产损失的赔偿,赔偿限额应该在一百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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