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动车辆的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的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并且相关的事故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的损失,在经过相关的公安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之后,确定为被保险人的责任,那么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就应该由
事故责任人的保险公司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因为事故造成的受害者人身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但是保险公司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并不是承担所有的赔偿。如果是出现了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就是在十一万元以内;如果是受害人遭受到人身伤害,需要对医疗费用进行赔偿的情况,相应的赔偿限额就是在一万元以内;如果交通事故涉及的是财产的损失,那么相应的赔偿限额就是在两千元以内;如果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经过相关的公安交管部门责任认定之后,确认为没有责任的话,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出现了死亡或是残疾的情况,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应该是在一万一千元以内;而被保险人没有责任,但是涉及医疗费用的赔偿,相应的赔偿限额就应该在一千元以内;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责任,但是涉及财产损失的赔偿,赔偿限额应该在一百元以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
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