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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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认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职工在工作的时间并在工作单位由于工作而发生事故受伤的;2.在工作单位马上工作的前后时间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3.职工在工作的时间并在工作单位因为执行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的;4.因工作原因而患上的职业病;5.出差期间受到伤害的;6.上下班的路上受到交通意外的;7.国家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工伤认定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患职业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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