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伙合同注意事项 订立合伙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外,还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1、理清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业务开展的物质基础。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不一定相等,出资的种类也不一定相同,但都须将出资按其价值折为若干股份。因此,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期限,都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合伙人出资金额的确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重要的是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必须明确载明各个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及比例,如此一来,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中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2、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审查合伙人的资格,应当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这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如果合作方是企业,应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另外,在审查合伙人主体资格时还应注意以下限制性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中,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承担;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3、禁止使用的字样 在合伙协议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企业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则具有欺骗性,由此可能影响正常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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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人老板劳动合同的规定如下: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跟老板签劳动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不要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 第二,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超过一个月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第三,约定试用期的条款,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不得与同一劳动者约定第二次试用期; 第四,除非全日制用工外,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与老板协商一致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 第六,要求老板履行告知义务,了解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等劳动信息; 第七,注意竞业限制期间是否到原用人单位竞争单位就业,避免支付违约金; 第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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