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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管理规定

2022-05-08 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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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08 回复

专业分析:

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或者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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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船须有公安机关指定检验单位核发的船只检验合格证。船只上应标明载重线、船只编号、载乘定员。不准超载。 (二)定期对游船进行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况。 (三)船只数量,由公安机关根据水域条件核定。不准超额。 (四)机动船(艇)驾驶人员,须经公安机关指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取得驾驶执照。禁止无照驾驶和酒后驾驶。 (五)游船活动水域须建有游船码头,码头高出船弦40厘米以上的,应设置稳固的台阶板。 (六)面积大的水域,须划定游船活动区。游船活动区与游泳区用明显标志隔开。游船活动区内禁止游泳。 (七)根据水域状况和服务规模的大小,按公安机关的要求设置相应的救护器材和救护人员。救护人员要经常巡视,负责落水遇险的抢救。 (八)遇四级以上大风或暴雨时,游船停止活动。 (九)建立售票管理和安全宣传等制度,维护良好秩序。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船舶靠泊安全管理规定如下:1、对同一码头靠泊不超过核定允许进行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的最大船舶吨级范围内、符合靠泊限定条件的船舶,相关管理部门不得要求进行重复论证或核定;2、港口经营人从事减载靠泊和清舱移泊作业,应当按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前报送有关情况;3、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现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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