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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指作为非法财产来源的各种己经实施的犯罪,也被称之为原生犯罪、前置犯罪、先行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上游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对象性犯罪”,与洗钱罪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一方面,“上游犯罪”是洗钱罪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上游犯罪”所获取的非法收入,洗钱行为就没有掩饰、隐瞒的对象,也就不会有洗钱犯罪。另一方面,洗钱犯罪反作用于“上游犯罪”,对“上游犯罪”起推波助澜的作用。下游的洗钱犯罪一旦成功,对“上游犯罪”将产生支持和鼓励的推动作用。
洗钱罪上游犯罪是指上游犯罪直接产生的非法财产利益,包括违法、犯罪得财产及其收入的各种犯罪行为。洗钱罪上游犯罪包括以下: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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