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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犯罪:产生用于洗钱活动的犯罪收益的犯罪行为。根据英国北爱尔兰总检察长贝尔先生的研究,所谓洗钱罪上游犯罪这一概念是来源于美国的反洗钱践。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下游犯罪:指的就是洗钱犯罪。从刑法理论上分析,洗钱罪的主体不应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的实行犯或其共犯,只能是上游犯罪。上游犯罪是指洗钱罪行为人明知的对象性犯罪,由于其与洗钱罪有密切联系,故一般将洗钱犯罪的对象称为上游犯罪,将洗钱罪称为下游犯罪。行为以外的,与之没有共犯关系的自然人或单位。
洗钱犯罪,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掩盖犯罪收入的来源,使之合法化的过程。洗钱行为,只要当事人从事犯罪受益或非法所得清洗,都构成洗钱行为,而不论其清洗的上游犯罪是何种犯罪行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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