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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 一是指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既不包含加班费的工资; 二是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是包含加班费在内的全部工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计算办法应当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性质上属于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报酬,而加班费是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获得的收入,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范畴,且在停工留薪期内也不可能发生加班的事实,故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范围。
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只支付基本工资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应根据工伤职工受伤前的说法12个月平均工资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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