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从事减载靠泊和清舱移泊作业,应当按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前报送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引航机构应当执行有关靠泊管理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船舶不得提供引航服务。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及本规定的要求安排码头泊位和生产作业,确保港口生产安全,并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现场监管。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区域内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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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靠泊安全管理规定如下:1、对同一码头靠泊不超过核定允许进行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的最大船舶吨级范围内、符合靠泊限定条件的船舶,相关管理部门不得要求进行重复论证或核定;2、港口经营人从事减载靠泊和清舱移泊作业,应当按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前报送有关情况;3、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现场监管。
法律上对于附加遗产规定:法律上对于附加遗产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是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产和其他可以继承的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负面遗产是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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