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为工伤后,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原工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一般按照受伤前12个月的工作收入的平均数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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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期间属于停工留薪期间,在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是按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来发放的,由工作单位进行发放,一般是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犯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因为工伤或者是患职业病需要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原来的工资不会变动,一般由所在单位按月进行支付,通常不超过十二个月。情节严重或者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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