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愿意多支付是可以的。 解除劳动合同,其赔偿通常有如下情况: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l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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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要是劳动者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的话单位是不用支付补偿金的。但要是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此时单位就要按照规定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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