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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1、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3、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应缴的社会统筹基金50%,记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账户。 4、按规定,只有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没有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就应该按照个人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全部个人缴费都计入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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