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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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的效力作为划分依据,合同可以划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有效合同是指不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因不满足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比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未经当事人追认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
合同效力的四种情况是: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有效合同是指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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