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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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可以是无偿的,买卖一定是有偿的,这是区别点。共同点是都是转移宅基地的使用权。 目前的司法实践是来看,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果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不能自由买卖,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转让时要满足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由此可见,农村宅基地可以在农村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而不能向非农村组织成员转让。农村组织内部成员是指具有农村户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
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非宅基地正常情况下是可以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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