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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与借用他人名义的都有哪些实质上的区别。

2020-06-25 10: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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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6-25 回复

专业分析:

借用他人名义必须是明示的,《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表见代理中,善意相对人既可以主张表见代理,也可以主张无权代理。第50条规定了表见代表制度,因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当然的法定代表关系,其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即使章程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有限制,仍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从此全国统一标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办法等丧失了对合同效力指手划脚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该项制度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产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反映出《合同法》不再“棒打鸳鸯”而是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的立法理念。另外,《担保法解释》第11条越权担保成立表见代表关系,法理与此相通。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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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表见代表与表见代理的区别如下: 1、表见代表是指尽管某法人的工作人员事实上并无代表法人实施某种行为的代表权,但若法人赋予或默认其使用具有可能使第三人合理信赖其具有该代表权的名称,则法人对其行为应对产生此信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2、表见代表存在于法人制度当中;而表见代理则可以存在于自然人的代理中; 3、表见代理只能是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表则包括事实行为等。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是一种代表行为,而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是一种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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