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夫妻双方达成一致,约定有效,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结束后仍然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 3、1和2看似矛盾,其实不然,夫妻之间的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不可以对抗债权人,举例说明:甲和乙2012年1月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借款100万元,2012年5月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均有丈夫承担,2012年6月债权人向丈夫索款,丈夫支付50万元后无任何可供执行的存款和财产,此时,债权人可以像妻子主张50万债权,妻子有义务偿还该债务,妻子偿还50万后基于之前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享有向前夫主张50万元的权利。也许您会问丈夫不是已经没钱了吗,这里所分析的是法律关系,权利能不能实现要看实际情况,如果丈夫始终没有钱,那么妻子就白白支付50万而得不到补偿,这就是3开头所说的:“夫妻之间的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不可以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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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对抗第三人,因为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用于共同生活的,即便是离婚协议约定清偿债务由谁偿还,但这仅仅是离婚是双方私自订立协议,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人仍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追偿。
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不能对抗第三方。第三人如果能依法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依法就该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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