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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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的书面报告(收原件); 2、《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学历证书(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1、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填写学历认证申请表1份 3、以下情况须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认证“专升本”的成人、函授、网络教育、自考本科的,提交专科证书复印件及其认证结果复印件; (2)申请认证学位的,提交相对应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其认证结果复印件; (3)申请认证省外中专的,提交《入学录取名册》(一般到学校档案室复印有其名字页,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学校公章)及学校证明(证明上注明学校联系人、联系电话); (4)申请军队院校学历的,提交《入伍批准书》、《学员登记表》、《学籍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一般到个人人事档案存放机构复印,每页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单位公章)、军人身份证明(退伍证或转业证); (5)身份证与毕业证姓名、出生年月等信息不符的,须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或户口薄上的有效证明;若属于学校错误,提供学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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