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因此,盗窃外币的数额应按照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不同地区盗窃罪的立案数额标准不同,您可以参照您当地的盗窃罪数额标准判断是否构罪,详情请来电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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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物品的数额的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二)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三)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等等。
计算被盗物品的数额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前项规定的办法计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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