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劳动合同有多种方式,协商一致的解除是其中的一种。那么,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还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通过以上两个法条可以看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解除合同是由劳动者提出的,那么用人单位则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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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的相关的通知规定,劳动者依法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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