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租房;购房;离休、退休(退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出国、出境定居;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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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 1、在深圳没有买房; 2、没有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3、在深圳没有领取领取购房补贴 4、三年内没有在本市转让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第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人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第 (二)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第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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