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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审理的注意事项

2023-04-20 10: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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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4-20 回复

专业分析:

承揽合同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即定作人和承揽人,定作人的主体资格原则上不受限制,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成为定作人;承揽人作为主体要有合法资格。 1、合同形式的选择。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因为书面式合同形式有较强的证据力,在发生纠纷时,便于取证;而口头合同的证据力较差,在发生纠纷时不易证明合同的存在及相关内容,双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得到确切的证据,常常因无据可查而不易分清责任。因此,当事人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虽然比较复杂,但通过书面文字可以使双方权利、义务更加明确、详尽、具体、肯定地表示出来,这不仅仅大大加强了签约双方的责任心,敦促各方恪守合同同,而且一旦发生纠纷,书面承揽合同也以成为可信的书证,成为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正确裁决案件的重要根据,因此,当事人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虽说书面形式有可能会减少缔约的机会,但与可能引发违约而造成了损失,甚至不得不提起诉讼的后果相比,仍然是微不足道的。当然,对那些能够即时清结的承揽合同,比如少量的复印、修理、快速扩充等,自无订立书面合同的必要。 2、报酬条款的订立报酬条款是承揽合同非常重要的条款,报酬支付的方式、时间对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影响甚巨。对定作人而言,付款时间越晚越符合其利益,他可以借此约束箝制承揽人,进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甚至要求获得后续服务。相对而言,承揽人却希望尽早获取报酬,最好的支付方式是在合同订立后即付款,至少也要分阶段或分期付款,这样不至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陷于非常被动的境况。因此,在签订承揽合同时,无论定作人还是承揽人,都十分关注报酬条款的签订,当然,报酬条款的最终确定不仅仅取决于各方的谈判能力,更取决于双方的实力对比及市场因素,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相对而言,定作人的优势是较为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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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第一,对定作物的质量条款必须约定明确。加工承揽业务切忌对质量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质量标准果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之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约定质量有异议时发生纠纷。第二,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要约定明确。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揽方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作出明确约定。特别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承揽方更要注意对原材料的质量进行验收审核,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第三,关于留置权的约定。根据定做方或承揽方不同,可以约定在定做人未按时付款的情况下,定做人是否对定作物享有留置权。第四,交货方式。定作方提货和承揽方送货两种方式在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有很大区别,为此,双方应慎重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签订承揽加工合同应当注意审查对方主体资格,标的是否明确,原材料的供应和使用约定是否全面,定作物的质量要求及(或)技术标准是否符合规范,验收标准、方法、提出异议的期限、交付定金的时间、数额、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等是否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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