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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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的认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是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 或者没有造成五千元以上的损失但是具有下列情节的也认定构成犯罪: 1、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2、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三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多次对财物进行故意毁坏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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