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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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欺骗手段法及司法解释对于骗取贷款罪的欺骗手段均未明确规定。骗取贷款罪欺骗手段必须与银行发放贷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骗取贷款罪的“欺骗手段”是指对信贷资金发放产生实质性、决定性影响的欺骗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等情形的属于合同诈骗罪。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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