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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想把房产归属明确一下,买房子的首付是父母出的(房屋总价的三分之一)现在我们夫妻也已经还了房屋总价三分之一贷款

2019-03-04 1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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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恩华律师

2019-03-04 回复

专业分析:

现今夫妻离婚发生的财产纠纷主要集中在房产问题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专门就离婚房产分割问题进行了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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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一方父母出首付夫妻共同还贷的,如果是婚前购置,没有明确说明是赠与双方的,一般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是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为双方购买房屋的,没有没有其他协议,房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离婚时出资人子女一方主张将该不动产认定为其个人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公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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