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很难得到解决,因为您所说的再次土地承包时,应该指的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如果能够举证村委会在办证的过程中存在瑕疵或与新的承包人恶意串通,则您的请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这里有一个问题是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时候距离现在已经有十几年,法院会推定您不可能不知道土地被包给新承包人的情况,所以一般会简单的以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认定土地归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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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针对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的实际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及时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开展了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目前,全国已有绝大多数的村组完成了第二轮土地承包,绝大多数地方已按中央要求完成工作,但是也有很多地方没有按照中央要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承包合同签发到户。
理论上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自农村集体成员的特定身份。是一种法定权利,以特定身份为依据,不属于可继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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