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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案件审理程序

2022-03-19 1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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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9 回复

专业分析: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征收农用地的,并报国务院备案、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准权限、自治区,由省,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中:(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征收下列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自治区,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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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土地征收程序如下:1、建设项目进行确定;2、申请;3、审查;4、批准;5、公告;6、登记;7、听取意见;8、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9、支付征地各项费用;10、被征地人交出土地或者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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