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醉酒或无证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往往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认为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仅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这一种情形下,交强险对受害人的损失才可不予赔偿。从交强险立法的精神来看,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质,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权利,如以醉酒、无证为由拒绝向受害人理赔,与交强险的设立初衷相悖。因此,即使存在肇事司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对受害人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商业险则主要看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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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唯一的法定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否则,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所以说,肇事者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的,交强险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分酒后驾驶还是醉酒驾驶的,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只要对行人造成了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此,只有在受害人故意或者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能不予赔偿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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