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无证驾驶或醉酒交强险应承担赔偿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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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唯一的法定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否则,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所以说,肇事者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的,交强险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分酒后驾驶还是醉酒驾驶的,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只要对行人造成了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此,只有在受害人故意或者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能不予赔偿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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