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持欠条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有工资欠条或达成有支付协议不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需要提交申请书、欠条、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2、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的工资数额;3、劳动者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4、用人单位的财产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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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支付令流程如下: 1、债权人提出申请; 2、法院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3、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4、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支付令案件的主要程序: 1.债权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2.如果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权人申请不成立的,法院作出裁定予以驳回; 3.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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