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缴纳工伤保险的,若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待遇,则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支付。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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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用人单位支付的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补助金是职工在受到工伤时根据相应的工伤等级享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没有上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付的伤残待遇,数额为规定月份数的本人工资,而且是一次性支付。
劳动者因发生工伤致残的,其因此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由谁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等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有级别的伤残的,享受以一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待遇。因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工伤致残而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鉴定后确定的伤残等级而不同,具体数额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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