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关于做好新增粮食直补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黑粮改办〔200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新增粮食直补资金的使用 新增粮食直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适当扩大粮食直补范围。从2006年起,下列应报未报耕地纳入粮食直补范围,由市增加各县(区)补贴基数。 1.农民具有二轮承包经营权的应报未报耕地; 2.监狱、劳教系统农场,其他农牧场,机关、企业、部队、学校农场属于职工工资田的应报未报耕地; 3.市、县(区)、乡(镇)政府及部门,以及村集体2003年以前交由农民(农工)耕种且税费混缴,目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应报未报耕地; 4.森工和林业系统经批准为农业用地,并作为工资田分配给职工耕种的应报未报耕地。 (二)增加机动补贴。省核定给我市的机动补贴,由市统一调剂使用,主要用于解决没有纳入补贴范围确属应享受补贴的特殊问题。如有节余,全部分配给各县(区),用于提高补贴标准,不准挪作他用。 (三)提高粮食直补标准。新增粮食直补资金扣除上述扩大补贴范围和增加机动补贴后,全部用于提高粮食直补标准。 二、新增粮食直补资金发放形式 新增粮食直补资金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实行“一折通”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农税〔2006〕3号)和《省粮改办关于做好2006年粮食直接补贴工作的通知》(黑粮改办〔2006〕2号)要求兑付,除个别不具备发放条件的地方外,均通过“一折通”发放。 三、新增粮食直补资金兑付时间 2006年新增粮食直补资金自5月20日开始发放,原则上5月底前发放完毕。 四、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新增粮食直补资金发放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直补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充实工作力量,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粮食直补工作平稳推进。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要结合自身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新增粮食直补资金发放的具体实施意见,务必于2006年5月23日前报市粮改办,由市粮改办统一上报省粮改办备案。 (三)严格规范操作程序。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做好粮补资金兑付工作,接受群众监督。调整补贴范围的地方,乡(镇)财政部门要将新纳入补贴范围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在村(屯)张榜公布,在此基础上向农民发放《粮食补贴通知书》。提高补贴标准的地方,乡(镇)财政部门要将新增补贴资金农户的补贴面积、新增补贴标准、新增补贴金额在村(屯)张榜公布,在此基础上向农民发放新增粮食直补资金追加单。张榜公布与《粮食补贴通知书》(新增粮食补贴资金追加单)发放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天。 (四)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加大对粮食直补政策宣传的基础上,通过向农民发放《公开信》、《政策宣传单》等形式,逐村逐户向农民宣传解释新增粮食直补资金发放政策,消除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政策理解的偏差,防止引发新的矛盾,避免农民越级上访。 (五)加强信息反馈和督查。进一步完善政策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制度,做到平时专人值守和节假日轮流值班。对农民咨询和反映的问题,要落实首问负责制,严禁互相推诿和扯皮。要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切实保护农民权益。 (六)从严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执行“一个到村、三个到户、六个不准”等粮食直补发放规定,加大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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