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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农户粮食直补资金额的确定如下: (一)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单位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亩计算。如认为需在设...
历史原因造成部分农民耕地实测面积大于合同(直补)面积,部分村民认为超出部分,国家将给予相应粮食补贴,而实际操作中,上级并无类似政策,应消除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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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 (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 (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2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80%。 (3)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非居住房屋, (4)拆除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所有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80%。
金额是否合理是工作能否顺利完成的关键。因此,拆迁补偿金额的确定至关重要。(一)确定原则:一是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金额;二是以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面积、成新、楼层、装修等因素为参考依据确定补偿金额。(二)方法和程序: 1、不评估法确定。适用条件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就拆迁补偿金额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2、评估法确定。有两种方法: (1)当事人共同委托同一估价机构。这种方式由拆迁人支付评估费用。如果一方不同意评估结果,可重新委托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如果两次评估结果不同,误差在省定范围之内的,执行原评估结果。超过省规定误差范围的,按两种途径解决。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二是协商不成时,经当事人申请,由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分别选择估价机构。选择这种方法时,评估费用由委托方分别承担。两评估结果误差在省定范围之内的,执行被拆迁人委托的评估结果;超出省定误差范围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粮食直补及综合直补:各县区标准不一,约100元亩,其中粮食直补约10元亩。补贴原则: 1、按照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承包地转包给他人的,按承包协议处理; 2、抛荒地和非农业征(占)用的耕地不予补贴; 3、补贴不得用于高效农业,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常年不种粮的,不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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