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至于物业有没有义务对此进行修复处理等,应当依照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的物业公司的职能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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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质量有问题的,属于开发商违约,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维修房屋,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同时主张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2.对于消费者的正当问题,开发商不予理睬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方式: (1)协商。协商就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协商解决; (2)调解。调解就是通过第三方说服教育从而达到解决; (3)如果房子出现质量问题的话,购房者还可以投诉; (4)诉讼。若无法协商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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