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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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原则:对未成年犯罪依法审理的案件不得公开审理; 2、教育原则:对以判决或未判决的未成年都有依法给予教育的权利; 3、减轻处罚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因从轻处罚或不与处罚,要以教育为主; 4、隔离原则:未成年人监护应与成年人的分开。 5、在刑法上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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