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帐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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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律师事务所应终止其代理工作: (1)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2)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 (3)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4)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5)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注意事项涉及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这种关系的终止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
民事诉讼法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有人民法院进行判决该执行的人,但是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执行的者是金在申请仲裁的案件。只要是会影响案件的执行的,符合中止的条件,都需要中止,不符合法定的中止条件,不可以随意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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