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的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一是指,用人单位与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联合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被合并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用人单位被撤销后,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两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在合并后均不再存在。为了保护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承继了原用人单位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原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合并后的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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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劳动合同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可参照下列凭证: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劳动者填写的招用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
劳动合同可以证明与用人单位之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之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凭借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或者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等材料证明之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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