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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吗?

2022-08-31 07: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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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8-31 回复

专业分析: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六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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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工伤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首先,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其次,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除个别情况外,也应当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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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按统筹地区设立的,并不是说每一级政府都要设立。同时还可以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经过报批后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在统筹地区内实行垂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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