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如下:1.增值税:①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新规截止期限由2018年1月1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②、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①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教育税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 ②、2016年5月1日起,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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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有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对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2、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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