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
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扩展资料: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6日讯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将再次扩大。据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在前期国家已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减税降费力度。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成长。
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