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派出所的地方都能办理户口登记。《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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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与离婚登记。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需提交本人常住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如果与港澳台居民、华侨或者外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时,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还需对子女抚养与财产处理达成一致后,才能办理。
1、对双方来说都是异地办理。如果两个人都是异地,那么是不可以办理结婚证的,因为领证需要在双方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两个人都不是这个地方的人,当然就不可以了。举个例子,就是说,两人在上海工作,但是户口均不在上海,那么他们是不可以在上海领证的,而是要回户口所在地。 2、一方异地。如果其中一方是异地,另一个人不是异地,那么是可以办理结婚登记的,举个例子,意思就是说,两个人在上海工作,一个人是上海户口,另一个人不是,那么由于其中一方是上海户口,所以依然可以在上海领证,这样对于非上海户口的那一方来说就是异地领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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