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文件精神和市人事局解释意见,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为: 一、基本工资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1、工资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二、绩效工资 由于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与考核结果密切挂钩,而病假期间属于考核不健全,因此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不能领取,只能领取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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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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