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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去世属于非因工死亡的一种。退休职工非因工死亡,一般可以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费一般是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的工资计算;抚恤金全国没有统一标准,由各省市统一规定,一般是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的补足标准。
在职职工死亡时,抚恤金的项目包括丧葬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具体标准依据当地生活水平和职工工资而定。 1、在职死亡人员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2、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 3、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抚恤金为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七个月;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为: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不满3年的,按上述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缴费满3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体参保死亡人员,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总额,低于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除按上述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外的不足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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